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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b)款所述的人不得披露自有關通知獲得的資料,亦不得披露自與金融管理專員的通訊(關於該通知的標的事宜者)獲得的資料,但在以下情況下除外 —— (a) 金融管理專員同意該項披露;或 (b) 第(4)款指明的任何條件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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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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