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第166條
如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需要確立某事宜,以援引本條例所指的免責辯護,則只要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議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該人即視為已確立該事宜。
穩定幣條例 第166條
舉證責任
如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需要確立某事宜,以援引本條例所指的免責辯護,則只要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議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該人即視為已確立該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