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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68條

穩定幣條例 第168條

格式

第168條

(1) 金融管理專員可為施行本條例,指明所需的任何文件的格式。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金融管理專員在指明任何文件的格式時,可 —— (a) 在該格式的表格內,包括須由填寫該表格的人作出的法定聲明,聲明盡該人所知所信,該表格所載的詳情均屬真實正確;及 (b) 為該文件指明多於一款格式,以供選用或供在不同情況下使用。 (3) 如已根據本條指明某文件的格式,該文件須 —— (a) 按照該格式所指明的指示及指引填寫; (b) 隨附該格式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及 (c) 按該格式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提供予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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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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