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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已根據本條指明某文件的格式,該文件須 —— (a) 按照該格式所指明的指示及指引填寫; (b) 隨附該格式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及 (c) 按該格式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提供予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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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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