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無相反證據,文件須視為在以下時間向某人發出或給予某人 —— (a) 如該文件由專人交付——在其如此交付時; (b) 如該文件留在某地址或地點——在其如此留下時; (c) 如該文件藉郵遞寄交——在其經一般郵遞程序會被送遞時;或 (d) 如該文件藉電子郵遞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傳送——在其經一般如此傳送的程序會被接獲時。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如無相反證據,文件須視為在以下時間向某人發出或給予某人 —— (a) 如該文件由專人交付——在其如此交付時; (b) 如該文件留在某地址或地點——在其如此留下時; (c) 如該文件藉郵遞寄交——在其經一般郵遞程序會被送遞時;或 (d) 如該文件藉電子郵遞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傳送——在其經一般如此傳送的程序會被接獲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