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
第171條
(1) 金融管理專員可就與本條例有關的任何事宜發出指引。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本條發出的指引可就以下各項提供指引 —— (a) 金融管理專員擬以何種方式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及 (b) 協助某人遵從本條例。 (3) 根據本條發出的指引可表明適用於某類別或種類的人。 (4) 金融管理專員須在憲報刊登根據本條發出的所有指引。 (5) 如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本條發出的指引,此事本身不會令致該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但在根據本條例提起而於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 (a) 該指引可獲接納為證據;及 (b) 如該法院覺得任何指引,與該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該法院在裁斷該問題時,須考慮該等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