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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例所指的任何其他通知或公告,或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任何指引,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而言均不屬附屬法例(不論該通知、公告或指引是否於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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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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