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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釋義

第1條

(1) 在本附表中 —— 市值 (market value)就儲備資產而言,指按照市值計算的價值; 有效贖回要求 (valid redemption request)就某持牌人發行的指明穩定幣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持有人作出以該指明穩定幣所參照的參照資產收取該指明穩定幣面值的要求:該持有人符合該持牌人就作出上述要求而列明的條件; 官方貨幣 (official currency)具有第4(3)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明儲備資產組合 (specified reserve assets pool)——參閱本附表第5(1)條; 借方淨差額 (net debit balance)就某持牌人而言,指以下兩者合計所得的數額 —— (a) 就該持牌人最近期經審計的帳目而由損益表披露的累積虧損超逾累積利潤的數目;及 (b) 就該持牌人最近期經審計的帳目而由資產負債表分別披露的其他儲備的數目。 (2) 在根據本附表計算某持牌人的已繳股本的價值時,該持牌人的借方淨差額,須從上述股本扣除。 (3) 在本附表中,凡提述某指明穩定幣所參照的參照資產,即提述 —— (a) 官方貨幣、根據第4(2)(a)條所指明的計算單位或根據第4(2)(b)條所指明的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指明資產),而屬該指明穩定幣所參照者;或 (b) 如該指明穩定幣參照由一種或多於一種指明資產所組成的組合,並按某比例參照該等資產——符合相同比例的該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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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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