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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本附表中,凡提述某指明穩定幣所參照的參照資產,即提述 —— (a) 官方貨幣、根據第4(2)(a)條所指明的計算單位或根據第4(2)(b)條所指明的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指明資產),而屬該指明穩定幣所參照者;或 (b) 如該指明穩定幣參照由一種或多於一種指明資產所組成的組合,並按某比例參照該等資產——符合相同比例的該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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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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