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適用於持牌人
第2條
(1) 本附表第3、5、6、7、8、9、10、11、13、14、15及16條所列的準則就持牌人(不論其是否認可機構)而適用。 (2) 本附表第4及12條所列的準則就不屬認可機構的持牌人而適用。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準則適用於持牌人
(1) 本附表第3、5、6、7、8、9、10、11、13、14、15及16條所列的準則就持牌人(不論其是否認可機構)而適用。 (2) 本附表第4及12條所列的準則就不屬認可機構的持牌人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