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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持牌人須有足夠財政資源及流動資產,以履行其將或可能到期的義務(不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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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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