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持牌人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持牌人的已繳股本,不少於 —— (i) $25,000,000;或 (ii) 以可自由兌換成為港元的另一貨幣或以金融管理專員為施行本條而批准的另一貨幣計值的相等款額; (b) 該持牌人經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其他財政資源相等於或超逾(a)(i)或(ii)段所述的款額。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持牌人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a) 該持牌人的已繳股本,不少於 —— (i) $25,000,000;或 (ii) 以可自由兌換成為港元的另一貨幣或以金融管理專員為施行本條而批准的另一貨幣計值的相等款額; (b) 該持牌人經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其他財政資源相等於或超逾(a)(i)或(ii)段所述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