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持牌人須設有並實施 —— (a) 健全及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其儲備資產,確保該等資產獲妥善管理,致使能夠在沒有不當延遲的情況下,兌現有效贖回要求;及 (b) 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其儲備資產受定期獨立核證及審計。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持牌人須設有並實施 —— (a) 健全及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其儲備資產,確保該等資產獲妥善管理,致使能夠在沒有不當延遲的情況下,兌現有效贖回要求;及 (b) 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其儲備資產受定期獨立核證及審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