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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第7條

持牌人須就以下各項向公眾作出足夠及適時的披露 —— (a) 其儲備資產管理政策; (b) 其儲備資產所引致的風險的評估,及該等風險管理的評估; (c) 其儲備資產的組成及市值;及 (d) 其儲備資產的定期獨立核證及審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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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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