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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 —— 利息 (interest)就某持有人持有的指明穩定幣而言,指聲稱從或聲稱相當可能會從持有該指明穩定幣而產生的任何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而該等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是基於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 —— (a) 該持有人持有該指明穩定幣的期間的長短; (b) 該指明穩定幣的面值; (c) 該指明穩定幣的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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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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