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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持牌人 —— (a) 擬與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擬與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第2條所界定的自願安排; (c) 無力償債;或 (d) 正在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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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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