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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以有關持牌人的名義或代表該持牌人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權力,或以該持牌人的名義或代表該持牌人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抗辯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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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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