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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8條

穩定幣條例 第18條

第18條

批出有關持牌人財產的租契或租賃或接受退回上述租契或租賃的權力,以及獲取任何屬有關持牌人業務所需或利便上述業務的財產的租契或租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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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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