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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1條

穩定幣條例 第21條

第21條

在有關持牌人的債務人破產、無力償債、財產被暫押或清盤時,有要求順序攤還和作出申索以及接受攤還債款的權力,以及對為上述債務人的債權人作出的信託契據給予同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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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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