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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主席及小組成員的任期

第2條

(1) 主席或小組成員獲委任的任期,為行政長官在委任時決定的任期,而該任期不得超過3年。 (2) 主席或小組成員有資格就另一段或多於一段任期再獲委任。 (3) 如穩定幣審裁處展開的覆核在主席的任期屆滿之前仍未完成,行政長官可將該主席的任期延長至完成該覆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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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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