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及審裁處成員的費用
第3條
(1) 主席或審裁處成員可獲付行政長官認為適當的款額,作為其服務酬金。 (2) 如主席是原訟法庭的法官或暫委法官,則第(1)款不適用。 (3) 根據本條須支付予主席的款額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而根據本條須支付予審裁處成員的款額由外匯基金支付。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主席及審裁處成員的費用
(1) 主席或審裁處成員可獲付行政長官認為適當的款額,作為其服務酬金。 (2) 如主席是原訟法庭的法官或暫委法官,則第(1)款不適用。 (3) 根據本條須支付予主席的款額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而根據本條須支付予審裁處成員的款額由外匯基金支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