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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辭職

第4條

(1) 主席或小組成員可藉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2) 辭職通知在 —— (a) 該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或 (b) 如該通知並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接獲該通知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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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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