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審裁處成員因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參與某覆核,則財政司司長可委任另一名小組成員,在上述審裁處成員不能參與該覆核期間,擔任署理審裁處成員和參與該覆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