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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在主席、署理主席、審裁處成員或署理審裁處成員的任期屆滿時,某覆核的聆訊已展開,但該覆核尚未完成,該人可為完成該覆核,繼續以該主席或審裁處成員(視情況所需而定)的身分行事,以完成該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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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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