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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聆訊中 —— (a) 主席須主持聆訊; (b) 另須有不少於2名審裁處成員出席; (c) 除(d)段另有規定外,每項有待穩定幣審裁處裁定的問題,均取決於(a)及(b)段所提述的人士的過半數的意見;及 (d) 法律問題須由主席單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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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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