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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任何聆訊中,每一關涉方有權 —— (a) 親自陳詞,或 —— (i) 就實體而言——透過其高級人員或僱員陳詞;或 (ii) 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透過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陳詞; (b) 透過律師或大律師陳詞;或 (c) 在穩定幣審裁處許可下,透過其他人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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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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