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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8條

穩定幣條例 第8條

初步會議

第8條

(1) 在某項指明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作覆核後的任何時間,主席可指示須為以下目的舉行會議 —— (a) 使各關涉方能夠就有關覆核的進行,作出準備; (b) 協助穩定幣審裁處為有關覆核的目的而就爭議點作出裁定;及 (c) 一般而言,確保有關覆核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而各關涉方或其代表均須出席該會議,而該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2) 主席可主動或應某關涉方的申請 —— (a) 在經考慮各關涉方就有關覆核呈交的材料而認為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屬適當的情況下,發出該指示;或 (b) 在各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或(如某關涉方根據本款提出申請)在另一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 (3) 凡有會議根據本條舉行,主席 —— (a) 可給予主席認為對以下事宜屬必要或可取的指示︰確保有關覆核,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及 (b) 須設法確保各關涉方,就有關覆核作出一切其應作的安排。 (4) 在根據本條舉行會議後,主席須就其認為屬適當的與該會議有關的事宜,向穩定幣審裁處作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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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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