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某項指明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作覆核後的任何時間,主席可指示須為以下目的舉行會議 —— (a) 使各關涉方能夠就有關覆核的進行,作出準備; (b) 協助穩定幣審裁處為有關覆核的目的而就爭議點作出裁定;及 (c) 一般而言,確保有關覆核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而各關涉方或其代表均須出席該會議,而該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在某項指明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作覆核後的任何時間,主席可指示須為以下目的舉行會議 —— (a) 使各關涉方能夠就有關覆核的進行,作出準備; (b) 協助穩定幣審裁處為有關覆核的目的而就爭議點作出裁定;及 (c) 一般而言,確保有關覆核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而各關涉方或其代表均須出席該會議,而該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