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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主席可主動或應某關涉方的申請 —— (a) 在經考慮各關涉方就有關覆核呈交的材料而認為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屬適當的情況下,發出該指示;或 (b) 在各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或(如某關涉方根據本款提出申請)在另一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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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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