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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9條

穩定幣條例 第9條

同意令

第9條

(1) 在某項指明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作覆核後的任何時間,如 —— (a) 各關涉方,請求並同意穩定幣審裁處或主席作出其根據本條例有權作出的命令;及 (b) 各關涉方均同意該項命令的全部條款, 則穩定幣審裁處或主席可作出該項命令。 (2) 即使有任何規定在其他方面適用於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不論該等規定是否已獲遵從,該項命令仍可作出。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就所有目的而言,視為在遵從在其他方面適用於作出該命令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有關條文作出。 (4) 在本條中 —— 命令 (order)包括任何裁斷、裁定及任何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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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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