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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0條

穩定幣條例 第10條

主席作為單一成員

第10條

(1) 儘管有第139(2)(b)條的規定,如有以下情況,則主席可作為穩定幣審裁處單一成員,就轉介的覆核作出裁定:在該覆核的任何穩定幣審裁處聆訊前,各關涉方已同意,並就該同意給予穩定幣審裁處書面通知。 (2) 就第(1)款而言,穩定幣審裁處聆訊不包括本附表第8條所述的初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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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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