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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1條

參與者的保障

第1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 (a) 穩定幣審裁處、主席或審裁處成員;及 (b) 覆核的某關涉方,以及覆核所牽涉的任何證人、律師、大律師或其他人, 就該覆核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與其在假若該覆核是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下本會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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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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