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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在首3個月內有以下情況,則本條就某指明實體而適用 —— (a) 該實體已為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而提出牌照申請; (b) 金融管理專員已藉書面通知,確認接獲該申請;及 (c) 該實體已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本附表第2(3)條所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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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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