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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應第(3)款所指的申請,在顧及以下事宜後,藉書面通知,將結業期延展一段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期間 —— (a) 有關實體的業務及活動的情況;及 (b) 有關實體發行的任何指明穩定幣的持有人或潛在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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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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