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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對根據本附表第7或8條進入結業期的指明實體,施加第(2)款所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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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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