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例中 —— 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指根據第54(1)條委出的委員會; 上訴委員團 (appeal panel)指根據第48(1)條委出的委員團; 公用部分 (common parts)具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分間單位 (subdivided unit)——參閱第4條; 主建築物 (principal building)就某分間單位或樓宇單位而言,指該分間單位或樓宇單位所處的建築物; 主樓宇單位 (principal flat)就某分間單位而言,指該分間單位所處的樓宇單位; 出租、租出 (let)包括分租; *刊憲日 (gazettal date)指本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 地址 (address)就某分間單位而言,包括任何將該分間單位從其主樓宇單位內的所有分間單位之中識別的描述; 有定論 (settled)——參閱第(3)款; (a) 如該項認證屬根據第16(1)條給予的認證——指第16(2)條所述的期間;或 (b) 如該項認證屬根據第16(3)條獲續期的認證——指第16(4)條所述的期間; 住宅租賃 (domestic tenancy)就某建築物的任何處所(或任何處所的部分)而言,指將該處所(或處所部分)出租作居住用途的租賃; 局長 (Secretary)指房屋局局長; 居住環境最低標準 (minimum standards of living conditions)——參閱第(2)款; (a)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界定的法院;或 (b) 裁判官; 建築工程 (building works)具有《第12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建築事務監督 (Building Authority)具有《第12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建築物 (building)指按照獲准建築圖則建造或改動以供使用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 (a) 寬限期(登記)申請; (b) 簡樸房(認證)申請;或 (c) 簡樸房(續期)申請; (a) 關乎建築物的命令或通知; (b) 關乎消防安全的命令或指示; (c)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界定的敦促改善通知書; (d) 《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第16(1)條所指的通知書;或 (e) 《電力條例》(第406章)第5(1)條所指的通知書; 指明格式及方式 (specified form and way)就某文件而言,指根據第77條指明的該文件的格式以及提供該文件的方式; 指明專業人士 (specified professional)指附表3所指明的人當中的任何人; 訂明費用 (prescribed fee)就附表2第2欄指明的某事宜而言,指在該附表第3欄中與該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費用; 租客 (tenant)包括分租客; (a) 租賃協議;及 (b) 分租租賃; 參照建築圖則 (reference building plan)——參閱第3條; 第39條手令 (section 39 warrant)指根據第39(1)條發出的手令; 《第7章》 (Cap. 7)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第95章》 (Cap. 95)指《消防條例》(第95章); 《第95F章》 (Cap. 95F)指《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F); 《第123章》 (Cap. 123)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第123F章》 (Cap. 123F)指《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 《第128章》 (Cap. 128)指《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 《第572章》 (Cap. 572)指《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第585章》 (Cap. 585)指《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 登記日 (registration date)就某項寬限期登記而言,指根據第12(2)條為該項登記指明之日; 登記樓宇單位 (registered flat)指有一項有效的寬限期登記的樓宇單位; 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指根據第84(1)條發出的實務守則(經根據第84(3)條不時修訂者); 認證日 (recognition date)就某項簡樸房認證而言,指根據第19(2)條為該項認證指明之日;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第9(3)條所述的期間;或 (b) 如該期間根據第9(4)條獲延長——指經如此延長的期間; 寬限期登記 (grace-period registration)指根據第9(2)條作出的登記; 寬限期(登記)申請 (grace-period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第9(2)條所指的申請;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第10(1)(d)條所述的期間;或 (b) 如該期間根據第10(2)條獲延長——指經如此延長的期間; 樓宇單位 (flat)就某建築物而言,指在其參照建築圖則中劃定為或顯示為一個獨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 (a) 如建有該建築物的土地,被分成不分割份數,而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附連於該等不分割份數當中的某一份數(指明不分割份數)的擁有權 —— (i) 根據《第128章》而在土地註冊處備存的登記冊,顯示為指明不分割份數的擁有人的人;或 (ii) 其姓名或名稱,記入業權註冊紀錄(《第585章》第2(1)條所界定者)為指明不分割份數的擁有人的人;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 (i) 根據《第128章》而在土地註冊處備存的登記冊,顯示為上述土地的擁有人的人;或 (ii) 其姓名或名稱,記入業權註冊紀錄(《第585章》第2(1)條所界定者)為上述土地的擁有人的人; (a) 將該分間單位出租作居住用途的人;或 (b) 任何其他不時有權因着將該分間單位出租作該用途而收取租金的人;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123章》批准的圖則;或 (b) 如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8(2)條,《第123章》不適用於某建築物,則就該建築物而言——指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擬備的圖則;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據第74(1)條委任的人; 簡樸房 (basic housing unit)指有一項有效的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 簡樸房認證 (basic-housing-unit recognition)指根據第16(1)條給予的認證,或根據第16(3)條續期的認證; 簡樸房(認證)申請 (basic-housing-unit (recognition) application)指第16(1)條所指的申請; 簡樸房(續期)申請 (basic-housing-unit (renewal) application)指第16(3)條所指的申請; 職能 (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a) 《第123章》第23、24、24A、24AA、24B、25、26、26A、27或28條所指的命令;或 (b) 《第123章》第24C、30B或30C條所指的通知; (a) 《第95F章》第2(1)條所界定的封閉令; (b) 《第95F章》第2(1)條所界定的禁止令; (c) 《第572章》第3(1)條所界定的封閉令; (d) 《第572章》第3(1)條所界定的符合消防安全令; (e) 《第572章》第3(1)條所界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或 (f) 《第572章》第3(1)條所界定的禁止令; 續期日 (renewal date)就某項簡樸房認證而言,指根據第23(2)條為該項認證的續期指明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