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某項寬限期登記已根據第14(1)條取消,否則該項登記一直有效,直至在緊接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之後起計的36個月期間屆滿為止。
簡樸房條例 第3條
除非某項寬限期登記已根據第14(1)條取消,否則該項登記一直有效,直至在緊接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之後起計的36個月期間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