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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某項寬限期登記已根據第14(1)條取消,否則該項登記一直有效,直至在緊接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之後起計的36個月期間屆滿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為准許在寬限期內出租某些現存分間單位而登記樓宇單位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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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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