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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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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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