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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9條

簡樸房條例 第19條

批准申請

第19條

(1) 局長如批准某項簡樸房(認證)申請,須向申請人發出關於有關簡樸房認證的書面通知(認證通知書)。 (2) 局長須在認證通知書中,指明有關簡樸房認證根據第16(1)條給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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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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