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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簡樸房條例 第4條

第4條

局長須在拒絕申請通知書中指明 —— (a) 拒絕有關簡樸房(續期)申請的理由;及 (b) 如局長除拒絕該項申請外,亦根據第(2)款指示受影響租賃終止——該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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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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