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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局長可藉書面通知(取消認證通知書),取消某項簡樸房認證,使該項認證在某日(取消認證日)失效 —— (a) 局長信納有關簡樸房不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 (b) 為決定是否取消該項認證而根據第36(2)條施加的要求,未獲遵從; (c) 為確定有關簡樸房是否實際上仍然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而根據第37(2)條施加的要求,未獲遵從; (d) 獲授權人員為了該項認證是否取消此一決定得以作出,要求根據第38(2)條進入和視察有關簡樸房的主樓宇單位,但遭到拒絕; (e) 根據第40(1)條就有關簡樸房發出的糾正通知書,未獲遵從;或 (f) 局長信納 —— (i) 有關簡樸房、其主樓宇單位或其主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內,有對生命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的情況;或 (ii) 該項認證應基於任何其他合理理由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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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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