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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某分間單位的簡樸房(認證)申請遭到拒絕;及 (b) 根據第53條對拒絕該項申請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在緊接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之前,仍然待決, 則就第8(1)(b)條而言,該分間單位須視為自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起,有一項有效的簡樸房認證,直至上訴委員會就該宗上訴所作的決定生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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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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