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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在緊接倒數期屆滿之前 —— (a) 第31(5)條所述的簡樸房(認證)申請仍然待決;及 (b) 有關分間單位的主樓宇單位,仍然有一項有效的寬限期登記, 則儘管有第9(3)條的規定,就第8(1)(a)條而言,該項登記繼續有效,直至該項申請有定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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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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