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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5條

簡樸房條例 第5條

第5條

是或曾是在關乎該樓宇單位內任何分間單位的、第17(1)(c)(ii)、21(1)(c)(ii)或37(2)條所述的報告中提供證明的指明專業人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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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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