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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7條

簡樸房條例 第7條

第7條

獲授權人員可由其認為對協助自己進入或搜查有關處所而屬必需的人陪同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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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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