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通知書
第40條
(1) 局長如信納某簡樸房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可藉書面通知(糾正通知書),要求該簡樸房的營運人,在該項通知指明的期間內糾正有關的不合標準情況。 (2) 在決定是否發出糾正通知書時,局長可考慮任何其認為有關的事宜,包括 —— (a) 為遵從任何為作出該項決定而根據第36(2)條施加的要求而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b) 為作出該項決定而根據第38(2)條進行的視察的結果;及 (c) 實務守則。 (3) 局長如信納糾正通知書已獲遵從,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營運人該通知書已獲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