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如信納某簡樸房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可藉書面通知(糾正通知書),要求該簡樸房的營運人,在該項通知指明的期間內糾正有關的不合標準情況。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局長如信納某簡樸房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可藉書面通知(糾正通知書),要求該簡樸房的營運人,在該項通知指明的期間內糾正有關的不合標準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