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簡樸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決定是否發出糾正通知書時,局長可考慮任何其認為有關的事宜,包括 —— (a) 為遵從任何為作出該項決定而根據第36(2)條施加的要求而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b) 為作出該項決定而根據第38(2)條進行的視察的結果;及 (c) 實務守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附屬或附帶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