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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簡樸房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局長如信納某分間單位是在構成第8(1)或35(1)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租出的,可藉書面通知(終止通知書),指示該分間單位的住宅租賃在某日(終止日)終止,使該項租賃在該日就所有目的而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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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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