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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簡樸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局長如發出終止通知書,須 —— (a) 在該通知書中指明 —— (i) 終止有關租賃的理由;及 (ii) 終止日; (b) 將該通知書送達 —— (i) 局長所知悉的、有關分間單位的每名營運人;及 (ii) 如有關分間單位的主樓宇單位的擁有人不符合第(i)節的描述——該擁有人;及 (c) 將該通知書,張貼於有關分間單位的大門或入口,或主樓宇單位的大門或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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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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